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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9日至3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世纪风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丹江口市**路由丹江口市城区往**镇方向行驶,行至丹江口市**路立交桥路段逆向行驶与对向蔡某某驾驶的无号五羊本田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某及周某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8月3日,该事故经丹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两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行至事发路段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

因被告人周某某的全部过错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某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两车受损,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戚正波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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