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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住安陆市**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9日18时47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苏E****O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镇**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53号门前路段时,撞上前方在行车道内停留的被害人赵某某,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云梦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身份信息、驾驶证、车辆查询结果信息;2.证人盛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4.鉴定意见;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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