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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机动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街**号院**号楼**号,住**楼**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5时43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豫A****8号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载着7695KG(核载995KG)蔬菜,驾驶室载着杨某甲、张颖、杨某乙,沿本市350国道利鱼线由利川市**镇**坪往利川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利鱼线34KG+710M处下坡左转弯路段时,车辆失控、撞向其车行方向右侧路外范某某停放的车牌为甘0*****3号的大中型拖拉机尾部、以及杨某丙房屋的围墙,致豫A****8号车发生侧翻,车上蔬菜冲进杨某丙房屋,甘0*****3车尾部撞到杨某丙房屋,造成乘车人杨某甲、杨某乙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重伤二级),周某某受伤、两车及车上蔬菜、杨某丙房屋、室内物品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周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豫A****8号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等物证(照片形式);2.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注销证明、身份信息资料、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通知书、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车辆、证件发还通知书、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物品、文件发还凭证、河南**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河南**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关于豫A****8事故保险赔款协议书、利川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周某某提供的运单信息、利川**评估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评估意见书、西华县娲城街道办事处富华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许周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崔某某、杨某戊、魏某某、曹某某、杨某己、范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2人死亡、1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练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郑州市**区**街**号院**号楼**号,联系电话:1734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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