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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乡**村**组,现住安陆市**乡**村**组。因无有效证件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致人死亡,于2020年9月7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7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9时50分许 ,被告人周某甲无有效机动 车驾驶证驾 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 (载黄某某 、周某乙 、周某丙 )由东向西行驶至 S262省道 107公里+422米处时 ,与前方公路北侧 路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陈某甲 及周某丁相撞 ,造成陈某甲受 伤经 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周某丁、周某甲 、黄某某 、周某乙 、周某丙受 伤,无号牌二轮摩托 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安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丁此次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此 事故经 安陆市公安局 交警大队调查认定,周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证人刘某某、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娟

                              检察官助理:陈志明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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