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居委会**号,住公安县**镇**居委会**号。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12月9日被松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鄂A****3小型轿车沿G35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1375公里+650米处(松滋市**镇**村附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正在推行摩托车的被害人熊某某相撞,造成熊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熊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引起严重颅脑功能障碍死亡。
经松滋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xxxx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驾驶机动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熊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支付被害人家属安葬费用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身份信息、扣押及发还物品单、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检测报告及照片、死亡医学证明、安葬协议、领条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血样提取、现场查获等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凯红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2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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