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7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镇**村**组**号,现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培,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三环线园博园段武汉园博园指路牌附近时,因车辆故障,将车辆停靠在三环线道路南侧北向南第三股机动车道内,被害人朱某某在故障车辆前方打开引擎盖检修,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19时52分许,陈某甲驾驶鄂A*****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该处,其所驾驶车辆前部与被告人周某某停放的小型轿车后部接触,小型轿车前部与处于车外的朱某某和周某某身体相接触,致周某某、朱某某受伤,朱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朱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认定及复核,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朱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家属就此事故的损害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在周某某赔偿朱某某家属此事故依法获得的损伤赔偿金外,周某某另支付朱某某家属此事故补偿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已取得朱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侦查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查笔录、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周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湖北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城市监控录像、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泉芳
检察官助理:刘诗洋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0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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