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赣F16***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吴楚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吴楚大道东港桥附近路段时左转弯,与对向直行邓某某驾驶的二轮踏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二轮踏板摩托车驾驶员邓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黄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周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邓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 年4月20日黄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邓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
2020年4月2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方邓某某亲属对被告人周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2、湖北省黄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军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6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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