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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甲,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某某某某某某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9日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湘A*****小型轿车行驶至宁乡市豪德市场A区“圣堡罗门窗”地段时,与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驱动三轮车(车架号尾数*****)发生碰撞,后又与停靠在道路左侧的湘A*****三轮摩托车、湘O*****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30日死亡及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及救护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经宁乡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1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鉴定表、病历、协议、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当事人和解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江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07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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