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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乡,住**街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接受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湘******号小车从长湖出发沿**国道由北往南行驶,前往岳阳县**镇,当车行驶至1508KM+800M路段时,因疏忽大意,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齐某某撞倒,2019年11月12日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某离开事故现场打电话给其妹夫陈某某为自己顶替,后经公安机关调查陈某某交待了其顶包的事实,2019年11月7日周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委员会集体研究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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