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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值61ml/100ml)驾驶无牌蓝色“欧王”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沿沅江市S**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镇**村**组路段时,与由西往东方向在道路南侧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李某某受伤,无牌蓝色“欧王”牌三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已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靖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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