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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4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47********,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小学肄业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石乌线由湘潭县石潭镇行驶至乌石镇双庙村新合组地段,准备左转弯进入村道时,与相对方向由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5月21日,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周某某负主要责任;徐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1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7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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