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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5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20000523511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道人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9 月 13日,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湘M*****小型轿车从道县白芒铺镇方向往道县白马渡镇方向行驶。21 时01 分许,当车辆行驶到道县白马渡镇社复村路口路段时,与从道县白马渡镇社夏村路口左转弯后停靠在道路左侧边缘由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埙的交通事故。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书:道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羁押在江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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