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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7时5分,被告人周某某在福安市**镇**村**号门前道路启动闽******号小型轿车右转弯驶出停车位时,碰撞并碾压行人郑某乙,造成郑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福安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郑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重型脑损伤并脊髓损伤及脑干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现场主动投案,并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达成刑事和解,由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人民币526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号小型轿车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保险单、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张某某、郑某甲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6.鉴定意见:闽正扬司鉴所[2020]号鉴定书、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鉴(安全状态)字第313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00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定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7.视听资料:闽******号小型轿车行车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婕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1册189页,检察材料1册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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