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7时5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渝******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由福清市清繁大道往清荣大道行驶至福清市石竹街道福通路永达年检站路段时,因疲劳驾驶,致渝******重型货车与停靠在其前方右侧慢车道的豫******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挂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随即又撞倒并辗压站在半挂车车厢左侧黏贴反光标识的半挂车驾驶员即被害人吴某乙、年检站工作人员即被害人王某乙,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以及被害人吴某乙、王某乙当场死亡的损害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用手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渝******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13日向被害人吴某乙、王某乙的近亲属各赔付人民币5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重型自卸货车、重型半挂车;
2.书证:户籍证明、接警单、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书、支付回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陈某某、贺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检验鉴定;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道路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雯
助理检察员:林静
2020年1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236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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