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8时,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闽******重型厢式货车沿闽侯县青口镇东南大道由闽侯县奔驰公司往203省道方向行驶,途经闽侯县青口镇东南大道到环岛右转弯驶入新城西路,未按导向车道驶入路口且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碰撞与其同向直行的由被害人庞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的电动车,造成被害人庞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庞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者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材料、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材料、通话清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赔偿调解书、调解记录、赔偿凭证、收条、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监控视频;
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破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品雪
检察官助理:焦莉萍
2020年6月16日
附注:
(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于其住处。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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