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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83********,汉族,高中文化公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钢市***号院*号,住河南省舞钢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经院批准,于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0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轿车沿舞钢市朱兰干休一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居苑小区”西路段时,撞住前方行人李某某及陈某某,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及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辆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与路边停放的两辆小型轿车发生轻微剐蹭。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2月23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告人周某某血液进行检验,检验意见:从送检的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4.86mg/100ml。 

2020年3月9日,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四轮电动车属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的无号牌四轮电动车属于纯电动汽车,即属于机动车。 

2020年5月12日,平顶山循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某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陈某某此次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交通事故伤重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5.物证;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事发后驾驶车辆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文生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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