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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坊组,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沙河路**公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D****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南门关往忠庄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道嵩山路口路段时,该车前部车体碰撞到由左至右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王某某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医院医治无效于2020年4月14日14时20分许死亡,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取证据文书、火化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明江

检察官助理:吴复卫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526****;

2.随案移送证据卷壹册、光盘壹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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