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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88********,汉族,本科文化,通化市**董事长**,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5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3月6日21时54分许,醉酒驾驶吉E****8号小型轿车,沿通化市东昌区民强路由橡胶厂路口方向往沿江小区方向行驶,行至民强路欣明达超市门前时,将同方向前方靠右侧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朱某某撞倒,造成朱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肇事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0.5mg/100ml。经通化市东昌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因外伤造成左侧额顶颞叶脑挫裂伤伴血肿、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左侧额颞部硬外血肿、大脑镰左旁硬膜下积液、左侧额颞部硬膜下积液、脑积水,出现右上肢无自主活动,肌力0级,右下肢近端肌力3级,远端肌力0级。朱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肇事后周某某拔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记录;

6.道路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系自首,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月波

检察官助理:孙义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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