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7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河南省遂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豫Q*****号小型面包车沿遂平县和兴李屯村至年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李屯村狗冢庙东时与被害人吴某某相撞,致吴某某当场死亡。经检验,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90.16mg/100ml。经遂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周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发现场及肇事车辆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磊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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