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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商贸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23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贵CQ****(临时牌照)号小型轿车,由南白往遵义方向行驶,04时31分,行驶至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万寿街娄山菜市路段,与路边停靠的3辆三轮车相撞后,又撞向道路隔离护栏及对向车道路边行道树,造成行人胡某某、龙某某及周某某、贵CQ****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简某某受伤以及贵CQ****号小型轿车、3辆三轮车、道路隔离护栏、行道树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因周某某拒不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便将其带至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39.35mg/100ml。经贵州通鉴司法鉴定所鉴定:1.胡某某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并遗留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属重伤一级。2.胡某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属轻伤二级。3.胡某某胸6、7、8、12椎体压缩性骨折,胸6棘突骨折,属轻伤一级。4.胡某某因颅底骨折、右侧枕骨骨折,属轻伤二级。5.胡某某因腰1、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6.胡某某第2尾椎骨骨折属轻伤二级。7.胡某某右侧第10肋骨骨折,属轻微伤。8.胡某某右小腿皮肤挫裂伤并遗留瘢痕,属轻微伤。经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所受之伤属重伤二级。经遵义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认定:周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简某某、胡某某、龙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付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龙某某陈述、被告人周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绍南

                                 2020年7月22日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525****。

2、公安侦查卷叁册、光碟叁张及被害人意见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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