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7****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重庆市北碚区龙凤大道沿北金公路往龙凤桥方向行驶。当车以每小时52公里的时速超速行驶至龙凤二村临95号附6号路段时,遇被害人肖某甲在车行方向的右侧路边行走。因周某某操作不当,导致其驾驶的货车车头右侧与肖某甲相撞,造成肖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交警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9月23日,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部支公司赔偿被害人肖某甲的近亲属黄某某、肖某乙、肖某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渝公碚鉴(病理)[2019]13号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6. 事故视频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翠兰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3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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