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邻水县**镇**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Q8****小型面包车,从重庆市南岸区弹广路鸡冠石镇石龙村莲花公墓往盘龙立交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宏达电动门厂路段时,该车车前左侧与道路左侧边行走的行人王某某接触,之后撞上道路上的一辆轿车和一辆面包车,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周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王某某系机械性暴力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交警接警后将置留现场的周某某带到重庆市南岸区交巡警支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杜某某、曾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置留现场,之后随民警到重庆市南岸区交巡警支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忠
检察官助理:卢 敏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1份。
5.《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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