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34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DL****小型轿车,搭载游某某,由重庆市开州区满月乡往大进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开州区大关路5千米+100米路段时,遇被害人牟某甲驾驶渝FH****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对行驶,因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间单黄实线驶入道路左侧,致使渝DL****小型轿车与渝FH****普通二轮摩托车正面碰撞,造成牟某甲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牟某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特征。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拨打110、游某某拨打120,后周某某在现场等待且自愿置于民警控制之下,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牟某甲近亲属人民币6.5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游某某、牟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车辆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兰
检察官助理 徐娜
2020 年 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
1899655****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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