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铁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10日两次退回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补充侦查;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湘J·AN229”王牌轻型自卸货车,沿常德市德山火车站货场内部道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地磅附近路口右拐弯时,遇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电动车沿相同方向行驶至该路口,由于周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且超速行驶,李某某驾驶的非机动车超速行驶,致使双方车辆发生碰撞,李某某当场死亡。经常德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随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报案,同时在原地等待。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给予被害人家属部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王 威
2020年3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处所:湖南省桃源县**镇**村**号。被告人周某某手机号码: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关于周某某户籍地执行社区矫正的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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