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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公诉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镇政府**岗位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捕前住阿尔山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尔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晚17时左右,周某某与朋友郭某某、郝某某三人在阿尔山市伊尔施**面馆吃饭时喝了约4-5瓶啤酒,后其打车到伊尔施**小区后,驾驶其自有的车牌号为蒙FG****白色海马S5小型轿车欲前往金江沟景区**宾馆,途经阿尔山市机场路与伊经十一路交叉路口西约50米处,与前方同向行人黄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并在事故发生现场往前(机场方向)过了弯道后,周某某停车后下车查看车况,发现其车辆右侧保险杠机盖损坏,后在前往景区的路上,发现其车辆挡风玻璃右下角碎裂。当日晚21时10分许民警在金江沟服务区**宾馆门前将等候的周某某抓获并带其到内蒙古医院阿尔山分院抽血化验,后又带其到现场指认,现场碎片与周某某驾驶的车辆车损比对一致。经鉴定,死者黄某甲头部、右胸部、右大臂、左大腿、左小腿等处损伤存在,其损伤生活反应明显,均系生前伤,上述损伤特点符合交通事故的成伤特点,系钝性外力作用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周某某静脉血液内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5981mg/100ml。2019年10月 31日,阿尔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黄某甲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案发后,周某某家属向被害人近亲属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及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周某某的户籍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郝某某黄某乙郭某某孟某某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乙醇检验报告、阿尔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事故现场录像及八公里检查站监控录像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米军林

  2019年12月16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阿尔山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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