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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5月27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1994年2月2日犯盗窃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超载的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城阳区靖城路由南向北行驶到秋阳路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右前方顺向行驶申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后,又将申某某碾压,致两车损、申某某当场死亡。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人口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晓丽

检察官助理:刘炳龙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于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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