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余江区画桥**加油站员工,福建省仙游县人,家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临牌赣******号小轿车沿207省道从锦江镇往万年方向行驶,行驶至画桥镇横山徐家路段变道超车时,与对向黄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黄某某受伤及乘坐在三轮电动车后方的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死亡。经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杨某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在归案后对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周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9日、4月13日与死者家属及伤者黄某某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明、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身份信息查询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交通肇事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之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文生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诉讼卷、证据卷共二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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