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 日22时29分,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粤PP****号小型普通客沿广州市增城区增派公路由南往北方向以约为67. 5km/h的行驶车速行驶,被害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赖某某(驾乘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头盔)沿增派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256省道下行43公里427米时,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粤PPQ82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未确认与前方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有充足的安全距离下从其左侧超越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赖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19年4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到我队投案自首。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1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工作记录;
6.审讯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叶永权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5025****。
2.本案卷宗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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