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二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94********,汉族,中等技术学校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号**号**室。2019年6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8时57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牌号为上海7409972的电动自行车,沿学府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山大道南约20米处,在从右侧超速超越同向在前由被害人朱某甲驾驶的牌号为上海08801的电动行车时,双方身体发生碰擦,致被害人朱某甲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甲的伤势构成重伤。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父亲朱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受伤。
2.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本案交通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监控视频光盘,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超车时碰擦被害人朱某甲,致其倒地受伤,事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事实。
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车速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上海7409972电动自行车的速度约为29 k m/h。
5. 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单、被害人家属提供的出院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朱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伴神经系*症状和体征,经手术治疗,构成重伤。
6.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周某某作案时及目前无精神病,为边缘智力;周某某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周某某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7.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补充说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8.谅解书、调解协议书和被害人家属出具的收条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9.被告人周某某的数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周某某的到案经过。
11. 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萍
检察官助理:倪广益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辩护人意见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