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二部刑诉〔2020〕12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9时44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重型专项作业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路**路路口右转弯时与被害人吴某乙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吴某乙倒地当场死亡,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拨打110报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吴某乙家属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母亲被害人吴某乙驾驶自行车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
2、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3、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案发简要经过》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周某某的到案经过情况;闵行区医疗急救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吴某乙死亡的事实。
4、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公安机关调取的驾驶证、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具有驾驶资格以及其所驾驶车辆的信息情况。
5、上海**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事故车辆的碰撞形态、安全技术状况、各自车速。
6、上海**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吴某乙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7、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8、被害人吴某乙家属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吴某乙家属并取得谅解。
9、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保强
检察官助理:陈瑞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31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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