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九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22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住黑龙江省嫩江市**社区**小区**号楼**门, 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刑事拘留,1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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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 流程 |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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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11月9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黑B****0 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黑龙江省九三管理局九尖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公里861米处附近时,与前方同向被害人藏某某(男,67岁)驾驶的无号牌宇锋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王某某(男,65岁)当场死亡,藏某某受伤。肇事后,周某某委托他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藏某某经救治无效,于2020年4月16日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生前与钝性物体暴力性作用致肺挫伤、心包破裂、心脏血管撕裂、肝破裂发生大量出血、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藏某某系生前与钝性物体暴力性作用致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坏死、脑水肿、小脑枕骨大孔病致重度颅脑损伤发生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l2mg/l00ml。经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藏某某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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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 |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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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
姜某某、孙某某、鲍某某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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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 述和辩解 |
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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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
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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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 辨认笔录 |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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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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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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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法定从轻 |
认罪认罚;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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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从重 |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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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从轻 |
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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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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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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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2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
九三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骆红伟
2020年6月8日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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