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路**号**号**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16时0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云******号重型平板货车在**镇-**K2+300M(**水泥厂厂区内)由南向东转弯过程中与行人李某某相撞后并碾压,造成李某某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对上述证据无意见,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碧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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