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公诉刑诉〔2017〕28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4271995********,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新平县,住云南省新平县**镇**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楚雄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双柏县往楚雄市方向行驶,14时15分,当车辆行驶至元双公路K116+200M处时,其所驾驶车辆与东侧山体发生碰撞后翻于东侧道路外的水塘中,造成车辆损坏,周某某、杨某某及史某某受伤,史某某经抢救无效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楚雄市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茹
2017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原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害人亲属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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