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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9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桥**号。现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号小型轿车从路桥区桐屿街道菜市场附近出发,驶往黄岩区南城街道**村**桥*号。当日0时47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辆自东向西行驶至台州市内环线路桥区桐屿街道飞龙湖大桥北侧辅道处(经鉴定车速为111KM/h~117KM/h),与前方在车道上躺着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王某某因开放性、爆裂性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未下车查看即驾车逃离现场。根据台公交直三认字【2020】第00000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7mg/100ml。被害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0mg/100ml。

2020年7月17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警单、出警反馈单、驾驶人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与行驶证的复印件、保险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车轨迹及卡口抓拍照片、手机通话详单、台公交直三认字【2020】第00000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柯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浙光华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092号鉴定书、浙公鉴定鉴字第ZGJD-2020-TZ0184号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台公司鉴【2020】(1888号)、台公司鉴【2020】(1889号)检验报告、温州市宏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温宏司鉴所【2020】痕鉴字第531号;

5.现场勘察、检查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肇事车辆勘察照片等;

6.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及视频制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庆彬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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