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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街**号,住广安市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06年6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释放后被投送至云南省第一劳教所劳教;因吸食毒品冰毒,于2014年5月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X*****的轻型普通货车,搭载孙某某、程某某、余某某等三人,从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街道出发,沿S202线往大和乡板凳垭村方向行驶至S302线276KM+700M路段,撞上董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川Y*****号重型自卸货车,造成孙某某、程某某、余某某等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离开事故现场。次日凌晨3时许,周某某主动到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水宁寺交警中队投案自首,侦查人员发现周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提取其血液样本。经检验,在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0mg/100ml。经鉴定,孙某某本次人体损伤为重伤二级。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认定,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董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孙某某、程某某、余某某不承担责任。

侦查中,被告人周某某赔付被害人孙某某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七万余元人民币。

另查明: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内,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两名盗窃巴万高速公路工地上钢筋的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余某某、董某某、杨某某等6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二级,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某具有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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