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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31996********,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邛崃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勇,四川成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罗某某,女,殁年58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

被害人董某某(重伤),女,5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川T*****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蒲江县蒲塘路由蒲江县城方向往大塘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蒲塘路1Km+600m路段处时,遇罗某某带领董某某由左往右横过道路,周某某所驾车与罗某某、董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董某某受伤、罗某某当场死亡的事故。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颅骨粉碎性骨折伴硬脑膜破裂属重伤二级,董某某右额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属重伤二级,董某某右侧视神经损伤遗留右眼视力下降,目前盲目4级属重伤二级,董某某双眶壁多发骨折属轻伤一级,董某某右侧动眼神经损伤,遗留右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属轻伤二级,董某某面部瘢痕属轻伤二级。经蒲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罗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董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置并协助救援,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如在法庭审理阶段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可适用缓刑,缓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金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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