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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公诉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9月19日14时许,驾驶京A****7号江淮牌重型普通货车,沿**公路天津市武清区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道交口处,在左转过程中与曹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曹某甲受伤,被告人周某某驾车逃逸。被害人曹某甲于2018年11月15日因本案事故所造成的多发伤及长期卧床引起重症肺炎致呼吸系统衰竭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于事故发生当日17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曹某乙、张某某等人证言;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唐明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12页;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补充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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