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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703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6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安徽宿州**公司总经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街道****号,住安徽宿州**公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6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京******号小型轿车沿宿州市辖区**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公里加**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张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甲、电动三轮车乘坐人王某某、张某乙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应系颅脑损伤死亡,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明会为次要责任,王跃莲无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6月27日与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出具的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某在发生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永凯 

检察官 梁  侠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安徽宿州**公司,联系电话15990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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