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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88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住安徽省无为市****社区** 厂。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无为市城区沿军二路自东向西往无为市襄安镇行驶,当行至军二路65km处,碰撞到停放在道路北侧的宛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及坐车上休息的被害人宛某某,造成被害人宛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宛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7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宛某某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包括医药费在内共计人民币三十九万二千六百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ICU4床宛某某情况说明、医院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调解协议书及损害赔偿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皖大正司鉴[2019]痕鉴字第499号、皖三康司鉴[2019]法病鉴字第1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在事发后主动报案并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明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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