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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9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吉林省**市二道江区**镇**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同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7日5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号码为苏******号陕汽“德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码为鲁*****挂)沿25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成武段319公里+500米处时,因驾驶机动车未保持车辆安全间距,临危采取避险措施不当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于某某当场死亡。经责任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成武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工作笔录:成武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翟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8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市二道江区**镇**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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