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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6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5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务工, 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因违法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3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阳某某和蒋某某,途经东莞市企石镇东部快线东平高架桥路段时,由于摩托车失控倒地,造成阳某某受伤送院救治(经鉴定,阳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周某某因无钱医治于2017年12月29日为阳某某办理出院,后阳某某不治死亡。2018年3月8日,公安机关认定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阳某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周某某隐瞒阳某某死亡的情况,后于2018年4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9日、10月8日两次传呼均未到案。2018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出差走访,发现周某某于2018年1月5日为阳某某办理了居民死亡户籍注销。2020年3月8日9时25分,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石龙镇新桥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堂将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肇事车辆,执法视频,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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