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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59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1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于2012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3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为湘 E0****号的大货车沿S114线由西往东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打穿岭路段向北左转弯调头时,与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的粤A7****号小客车发生碰撞,后粤A7****号小客车起火燃烧,造成被害人邓某某当场被烧死,两车部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邓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1年11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到湖南省洞口县公安局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多次传讯未到案。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到广州市花都区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森华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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