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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20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5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乡**村**号。因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于2019年9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年9月28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10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1时37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粤L7F****号小型轿车从惠州市仲恺区往惠城区三栋镇方向行驶,行经金恺大道路段时,与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周某某驾车逃逸,当晚23时40分许,公安民警在仲恺区和畅二路路段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并扣留肇事车辆。经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乙醇成分含量为137mg/100ml;经抽取血液检测,其乙醇成分含量为133.38mg/100ml。

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后有逃逸情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智经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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