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身份证号码452124197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南宁市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号牌为“桂A****1”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上林县巷贤镇巷贤至卢柱村道由大山村往巷贤街方向行驶,行驶至卢柱村上荣庄路段时因未靠右行驶,与对向由被害人覃某某所驾驶未靠右行驶的号牌为“上林06092”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周某某受伤昏迷,覃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覃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覃某某应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证人樊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海萍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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