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县,住钦州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4时许,施某某驾驶桂N****5二轮摩托车搭乘冯某某在钦州市**大街南侧机动车道自西往东行驶进入钦州市**大道环岛,当驶至环岛与钦州市**大道交汇处时,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桂N****0小型普通客车在钦州市**大道东侧机动车道自南往北行驶进入环岛屿,由于被告人周某某驾车进入环形路口时不按规定让行,施某某驾车不注意安全,致使两车相碰撞,造成施某某、冯某某受伤,其中受害人冯某某因伤势过重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10日,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施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冯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是因生前发生交通事故引起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并胸腔积血致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钦州市**小区**栋**单元**室,电话:15278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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