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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6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住宁夏彭阳县**镇**村**队**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宁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挂)从庄浪县**镇驶往**乡途中,车辆行驶至杨南公路2km+200m(**乡**村**社路段)超车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甘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杨某某当场死亡。经庄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多脏器损伤死亡。经庄浪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庄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麦长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95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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