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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75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95******** ,汉族,大学文化,杭州**有限公司职员,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居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傍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浙D*****小型轿车从绍兴市越城区山隐新村出发驶往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孙家桥居委会方向。当晚18时51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车途经杨绍线26km+595m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沈家畈村地方时,与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行人陈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报警,并等待在现场接受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周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就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接警信息,受案登记表,通讯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核查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死亡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赔偿谅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酒精呼气检测单;

6.视听资料:现场周边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健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781687****

2.移送检察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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