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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7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零陵区**镇**家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4时36分,被告人周某某在雨天条件下夜间驾驶湘******轻型普通货车搭乘乘客吕某某、徐某某从零陵区城区沿国道322线往零陵区珠山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零陵区322国道线1459公里加991米路段时,因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到道路右边树木,造成车辆受损,周某某、吕某某、徐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19日死亡。经鉴定,徐某某主要损伤为左侧额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弥漫性轴索损伤?左侧额部硬膜下血肿(少量);广泛头皮血肿;右侧顶部头皮裂伤;面部裂伤;泪道断裂伤;口腔颌面部贯通伤;右侧血气胸;失血性贫血;右侧肩胛骨骨折;左侧股骨颈骨折。推断认为损伤特征符合碰撞、碾压、跌扑(如交通事故)等受伤机制形成。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验报告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琳佳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被羁押于零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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