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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8时10分,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汝南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和**路红绿灯路口时,与沿**路由东向西行驶郭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郭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驻公交认字(2020)4117272020099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鹤笛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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