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89********,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湖南省江永县**层**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0时许,周某某驾驶无牌号迅鹰48型轻便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儿女沿348省道自西往东行驶至江永县**层**镇冷水铺原水管站路段时,追尾撞倒行人邓某甲,造成邓某甲伤后经抢救无效于8月1日6时死亡。经鉴定,邓某甲系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部损伤致多脏器功能衰竭导致死亡,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7月11日投案自首;于2020年8月11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及车架号照片;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邓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资料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旭勇
检察官助理:张瑛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774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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